中国道教协会
道德
神仙
道教义理
道教斋醮
道教戒律
道教服饰
道教称谓
教派
人物
名山宫观介绍
全国各地宫观通讯录
内丹
养生
武术
道教美术
道教建筑
道教音乐
道教故事
中国道教协会
省一级地方道教协会
地区、市一级地方道教协会
您现在的位置是:
首页
>
政策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宗教的条款
第三十四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第三十六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
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
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